2018年11月份,员工刘某从某科技公司离职后,让公司帮忙代缴社保。
然而两年多过去了,2021年公司忽然收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申请书和开庭通知,员工刘某认为某科技公司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还存在,仍然是公司的员工,公司就应当继续发放工资。
公司非常不解,表示员工刘某之前在公司上班十多年,因为关系比较好,刘某离职后,让公司继续帮忙代缴保险。公司当时也没多想,便一直代缴了两年多。由于疫情原因,公司不再经营,于2020年10月份停缴了社会保险,后来就收到了刘某的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中,员工刘某除了让公司补发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所欠的工资72000元外,还要求公司支付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7832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0110元等。
公司经了解到员工刘某前不久失业了,在办理社会失业保险的时候,社保机构告诉他,公司没做社保减,没有解除劳动关系,无法办理失业保险。
员工刘某便以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双方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告到了劳动仲裁委。
面对员工刘某提出的各种仲裁请求,公司向仲裁委提供了一份录音,录音中公司明确提到:“你已经离职两年多了,已经早就说了不在我公司上班了,你让我帮你代缴的保险……”
录音内容中,员工刘某对代缴社保的说法,予以默认,没有提出异议。
仲裁委裁决认定部分
经过仲裁委审理,认为社保关系是代缴,刘某离职后不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了原告郭某的仲裁请求。
员工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员工刘某不能证明在离职后受公司的劳动管理、接受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由公司发放劳动报酬,无法认定离职后还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员工刘某对公司提交的录音认可其真实性,对公司代缴社保的说法未提出异议。法院判决驳回员工郭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部分
员工郭某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仍旧不服,继续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12号)规定: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标准,劳动关系的建立。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但是员工郭某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仍在公司工作,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上述期间受公司的管理,由公司发放劳动报酬。因此,双方在上述期间内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不应认定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最后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
上述一起涉及社保的劳动争议的案例,经过劳动仲裁委、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定虽然存在缴纳社保的事实,在公司可以证明是代缴,而员工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话,员工没有权利再向公司主张补发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目前公司经营过程中,难免存在为亲戚、朋友等代缴社保的情形,一定要谨慎对待,留存好关于代缴社保证据,以免被钻了法律的空子,引以为戒。 金沙集团3354.c.cav-老版金沙app下载客户手机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