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宝典shenghuobaodian.com》讯 陈某为女职工,2015年10月17日达到50岁,之后一直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至2016年7月31日,2016年8月1日被j公司终止劳动合同。
陈某认为,其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仍可建立劳动关系,对j公司提起了劳动仲裁、诉讼。
劳动仲裁阶段,陈某的诉求为:
1.请求确认陈某与j公司的工作年限从2007年8月计至申请之日;
2.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3.请求j公司支付工资和加班费92937.5元;
4.请求j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0000元;
5.请求j公司从2013年起支付二倍工资129000元。
然而,仲裁委的决定是“不予受理”,理由是陈某已达退休年龄。
陈某不服,继续起诉至一审。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在年满50岁前的3年多时间里,属事实劳动关系,但50岁后不再是劳动关系,未支持其他诉求,具体判决如下: 一审判决:
一、陈某与j公司自2012年1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仍不服,继续上诉至二审。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在50岁后,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仍可建立劳动关系,多支持了几个月的事实劳动关系,且支持了经济补偿金,具体判决如下: 二审判决:
一、撤销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变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j公司自2012年1月3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被上诉人j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陈某经济补偿金24495.03元;
四、驳回上诉人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j公司不服,申请再审。结果,再审法院认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就业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无论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即,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再100号
再审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1281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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