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白血病住院治疗的宗女士,手术后患上了肝炎。她将人民医院及红十字血液中心和通州血站一并告上法庭。
记者今天获悉,一审法院判决通州血站赔偿近8万元后宗女士上诉,一中院受理了该案。
10多年前,宗女士因身体出现头晕、乏力住进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髓性白血病。2000年5月,她在人民医院进行自体干细胞移植手术并获得成功,住院期间被输入大量血液及血液制品。
2000年7月,宗女士被诊断出患有丙型肝炎。
宗女士认为,自己在人民医院的病历中,输血记录不全,有的血液无出库记录,有的输血量大于医嘱量;红十字血液中心及通州血站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献血人进行体检,献血记录中无献血人签字。因此,三被告应当对她所患丙型肝炎承担连带责任。
宗女士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16万余元。
人民医院辩称,医院所使用的血液均来自卫生局指定的红十字血液中心、通州血站,入库审核也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不存在医疗过错。
红十字血液中心辩称,该中心提供的血液均有献血人的体检资料和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手续,这足以证实血液中心采血行为合法。
通州血站称,该单位提供的血液没有问题,且血液检测程序均符合行业规定要求,因此宗女士感染丙肝与该单位无关。
法院一审判决通州血站赔偿宗女士医疗费等近8万元。
宗女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目前一中院已受理该案。
法院判决理由
人民医院虽然在输血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但由于输血是挽救宗女士生命、进行自体干细胞移植的必要手段,较之造成的丙肝感染的风险,显然前者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因此,人民医院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红十字血液中心尽管宗女士提出该中心提供的体检表缺少献血人签字,但当时我国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不能以此认定红十字血液中心在采血方面存在过错。
通州血站由于通州血站缺失部分献血者体检的原始档案,且所缺失档案对应的血液恰为宗女士在最有可能感染丙肝期间输入。通州血站不能充分尽到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金沙集团3354.c.cav-老版金沙app下载客户手机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