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宝典shenghuobaodian.com》讯 2018年,付先生在江西中科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参与早期胃癌筛查(以下简称中科门诊部)。由于中科门诊部缺乏相关实验室,于是把付先生的胃部组织切片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南昌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以下简称南昌艾迪康公司)检验。根据南昌艾迪康公司出具的诊断结果,付先生患有胃炎,付先生便按照胃炎接受治疗和调理。
然而,1年半后,付先生在复诊中,同一部位取出的组织切片被诊断为“(胃底)中至底分化腺癌”。在医生的建议下,付先生从南昌艾迪康公司借出切片,交给不同的医院进行检测,发现2018年的组织切片诊断结果均为“失粘附腺癌”。也就是说,南昌艾迪康公司此前的检测结果有误。
付先生认为,自己胃部的癌症,原本可以在2018年及时治疗。但由于耽搁了1年半,不得不接受更复杂的手术,对身体健康及生活造成严重影响。于是,他把南昌艾迪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56万余元。然而,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付先生与南昌艾迪康公司之间的医疗关系无法证明,驳回了付先生的诉讼要求。付先生提起上诉后,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误诊延误治疗
第三方检测机构误诊为胃炎
1年后诊断为癌症癌细胞扩散
付先生告诉记者,2018年,他在中科门诊部参与早期胃癌筛查。中科门诊部的医生告诉他,由于门诊部暂时缺乏相关实验室,病理切片将送至第三方检测机构——南昌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检验。
中科门诊部与南昌艾迪康公司于2016年签订的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方(中科门诊部)采集的医学样品,委托乙方(艾迪康公司)为其定点检测单位。
付先生出具的南昌艾迪康病理诊断报告显示,2018年6月,南昌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接收到由江西中科中西医结合门诊部送检的、病理号为2018023214的付先生胃底组织切片。南昌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对该组织切片的病理诊断为“(胃底)中度慢性浅表性胃炎伴糜烂”。
正因为以上诊断,付先生便按治疗胃炎的方式,接受了相关治疗和调理。
2019年12月,付先生再次到中科门诊部做检查,从同一部位再次取出一块胃底组织进行活检。此时,中科门诊部已具备检验所需的实验室。南昌中科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病理检查报告单显示,此次检验,得出的病理诊断结论为“(胃底)中至底分化腺癌”。
同一部位取出的胃底组织,时隔1年后,检验结果由“胃炎”成了“癌症”,医生和付先生都觉得异常,怀疑2018年送检的切片,已显现出患癌性状,但南昌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当时并没有发现。付先生告诉记者,中科门诊部的医生建议他,从艾迪康把病理号为2018023214的组织切片借出来,让其他专家帮忙诊断一下。
付先生表示,请当地的几位医生朋友帮忙查看借出的切片后,他们都认为该切片已能见出癌症症状。
随后,付先生转至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就诊。该院的病理诊断报告单显示,付先生2018年曾由南昌艾迪康检测的病理号为2018023214的胃底组织切片,和2019年再次取出的胃底组织切片,都诊断为“失粘附腺癌”。也就是说,南昌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2018年的检验结果确实有误。
医生告诉付先生,若能在2018年发现早期癌症的情况,那么付先生只需接受内镜下黏膜下剥离手术即可治愈,术后对付先生身体机能不会产生影响。然而,经过约1年半的时间,癌细胞已经扩散,则要通过外科手术切除胃大部分、食管下段贲门部分,并实施幽门成形术。
付先生告诉记者,术后,他的消化功能明显受到影响。吃饭时吞咽不便,饭后会头晕、腹痛。睡觉时无法平躺,否则胃会反酸,只能用特制的床把床头抬高才能休息。
付先生认为,南昌艾迪康公司2018年的检验结果有误,把癌症误检为胃炎,导致治疗延误,癌细胞扩散,让他不得不接受一场本可以避免的大手术,健康及生活都遭受了较大影响。南昌艾迪康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责任。
将检验机构告了
一审判无法证明医患关系被驳回
上诉后该案被发回重审
2020年12月,付先生向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南昌艾迪康检验实验室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共569072元。诉讼中,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经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当初送至南昌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检验的病理号为2018023214的付先生胃底组织切片,病理学诊断结果为“(胃底)局灶1区低分化腺癌(黏膜内癌);慢性非萎缩性胃炎并糜烂”。
对此,南昌艾迪康医学检验有限公司方辩称,“原告(付先生)所述并非事实。原告所提供的材料尤其病历并不完整,原告有过三次胃镜活检,但相关病历没有看到。没有这些病历,如何认定各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的合法合规及过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2021年12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南昌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检验结果确实有误。但该法院认为,“患者一方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应证明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及受损害的事实。对于是否存在医疗关系,应综合挂号单、交费单、病历、出院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医疗证据加以认定。”
由于付先生与艾迪康公司之间没有挂号单及交费单,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付先生“并不能举证其与艾迪康公司存在医疗关系”,驳回了付先生的诉讼请求。
付先生不服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此前的民事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天眼查显示,江西中科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被天眼查标注为“小微企业”,经营范围包括内科、外科、医学检验科等。
天眼查显示,南昌艾迪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经营范围包括医学检验科、病理科等,客户包括赣州市人民医院、江西省长征医院、南昌市第三医院等。其股东为杭州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4年,旗下除了南昌艾迪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还有位于云南、南宁、北京、西安等地的30家“艾迪康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艾迪康医学检验中心网页显示,该公司总部位于杭州,是全国连锁经营的独立医学实验室,与全国1.7万家医疗机构有合作关系,每日检测能力可达约30万余次。
记者致电中科门诊部。接线员表示,对此情况,付先生可携带相关材料到医院做进一步沟通。
记者就此事向南昌艾迪康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询问。对方表示,“一切以法律意见为准,法院已有判决,我司不再介绍。
律师说法
双方虽不是医患关系
但可先向医院索赔,再向检测机构追偿
付先生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指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付先生认为,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病理切片和病理诊断报告就是该起医疗关系中的病历资料,也是他在南昌艾迪康公司处就诊和被漏诊的证据。另外,付先生还认为,中科门诊部与南昌艾迪康公司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乙方保证对甲方所送检的合格样品按照附件一或者与甲方商定的检测方法完成检测,并对检测结果承担责任。”因此,南昌艾迪康公司应当承担误诊的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订版)已将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纳入医疗机构进行管理。我国还有很多医学检验实验室或病理诊断实验室,均作为专业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对患者的体液、血液或组织标本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或病理诊断报告。如果仅以不可能存在的挂号单和交费单来确定医疗关系,那么,这些第三方医学检验实验室和病理诊断中心的医疗责任,恐怕也将难以认定。”付先生说。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中科门诊部与南昌艾迪康公司之间建立了服务法律关系,艾迪康机构有义务向该家医院提供无误的检验报告。而患者未直接委托艾迪康机构检验,没有挂号及缴费票据,从而说明付先生与艾迪康机构未建立服务法律关系,不是医患关系。
赵良善律师表示,尽管付先生与南昌艾迪康公司不是医患关系,但并不影响付先生行使合法权利。付先生有权以误检为由向中科门诊部索赔。中科门诊部赔偿后,可向南昌艾迪康公司追偿,南昌艾迪康公司最终摆脱不了责任。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由于样本检测是中科门诊部的行为,因此与付先生有医患纠纷的应当是中科门诊部,南昌艾迪康公司可以作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付先生与南昌艾迪康公司未订立医患合同关系,也没有事实上的医疗行为,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是南昌艾迪康公司和当地医院的诊断结论导致治疗期延误。因此两者并不属于直接的医患关系,而是一种侵权责任。
付建律师表示,当事人可以追加第三方机构为共同被告,在主张中科门诊部承担责任的基础上,主张南昌艾迪康公司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第三方机构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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