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宝典shenghuobaodian.com》讯 近日,国务院第五督查组来到内蒙古自治区一地暗访时发现,当地交警在道路上设置临时检查点,对途经货车逐一拦停,即便驾驶员系着安全带,也以“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理由实施处罚。
据媒体报道,当地对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次数,作出了最低数量要求。当地部分基层交管部门,为完成罚款次数任务,对过往货车司机,采取“一刀切”式罚款。
所谓“减量控大”,指的是削减交通事故总量,控制特大的交通事故发生。围绕着这个目标,近些年来,各地交警都在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全力开展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加大排查力度,自然会有更多的违法行为被发现,继而被处罚,因而,“减量控大”力度加大,与“罚款次数上升”会有一定相关关系。但是,当地基层交警部门因此转而“罚款次数任务”,这是一种典型的归因错误。
而且,“罚款次数任务”不能作为考核标准,这是有明文规定的。
1995年以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现了交通违法处罚的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此后,公安部又曾多次强调要“坚决杜绝给交警下达罚款指标”。2011年2月公安部专门下发的《关于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制度的意见》再次明确规定,禁止将“罚没款数额”、“行政拘留数”等作为执法考评的指标。而根据去年年底财政部发布的《罚没财物管理办法》,政府预算收入中,罚没收入预算,为预测性指标,不作为收入任务指标下达。
▲基层交警部门为完成罚款次数任务而罚款,这在本质上歪曲了交警执法的目的。
可以说,不能将罚款数额、次数作为执法考核指标,相关政策要求是明确且连贯的。“纠正违法例数”的考核指标,也很可能会带来为了比拼指标而扭曲执法的后果。
在这次督查组发现的违法案例中,驾驶员系着安全带,也以“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理由实施处罚,这是典型的违法处罚。面对处罚,司机无奈表示“习惯了”,更让行政处罚背后的教育意义,荡然无存。上级层面的三令五申,到了一些基层执法者那里,俨然成了耳旁风。
总之,不能让基层交警部门为完成罚款次数任务而罚款,这在本质上歪曲了交警执法的目的,也使受到处罚的货车司机失去对交规的敬畏,不仅起不到“减量控大”的效果,反而可能适得其反。
当前,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已经立即对涉事三地警方分管领导,做了停职处理,并发出通知,在全区开展规范交通执法行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治理工作。
我们乐见这样的“纠偏”,也需要反思在中央三令五申之下,类似违规行为发生的原因,以期及时堵住在相关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程序漏洞,给货车司机以真正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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