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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产妇等输血13小时后死亡,医院赔偿44万元 -金沙集团3354.c.cav

作者:yiluokuang.com  时间:2024-07-06
描述:妻子的三姐得知这个消息后感叹,法院的判决还是公正的。
张俊山的妻子奇弘在石河子某医院剖腹产生下女儿文文后,因术中大出血,等血13个小时后多器官衰竭,于10月16日6点40分死亡。

2010年11月,奇弘家人带着失亲之痛,将医院和血站起诉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尸检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类损失39万多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针对此案,法院分别于去年12月2日和今年3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但均未当庭宣判。

6月15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奇弘家人赔礼道歉;医院赔偿奇弘的丈夫、女儿、母亲三人共计443447.81元。驳回奇弘家人要求血站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院方术前未备血错失抢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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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医院病历记录反映:奇弘手术后2010年10月14日23时01分,张俊山在奇弘“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医院直至2010年10月15日凌晨1时20分25秒经产科申请、综合icu科室医师参予会诊后确定输血。2010年10月15日凌晨1时50分26秒,院方才联系输血。而奇弘尸检报告确定的死亡原因是失血性休克。医院在确定奇弘需输血后,存在延误联系输血的行为。

法院认为,在孕妇奇弘需要输血抢救时,医院未作好术前验血、备血准备工作,延误了抢救时间,并且,在奇弘大出血不能有效纠正的情况下,因血液不能及时供应,限制了本可以不失时机进行子宫切除术有效解决止血,以挽救生命的机会。是医院因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导致了奇弘因失血性休克,心功能衰竭死亡。

按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 医院应对因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奇弘的死亡承担责任。

无证据证明血站供血中有过错

针对血站在供血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法院认为,因输血有一定的危险性,执行者对患者的安全负有重大的责任,对其业务及技术水平要求较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血站管理办法》、《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病历中抢救记录反映的拟供血时间,所需血液因其稀有、不常用所决定的保管方式,实际提供血液的时间,不能认定血站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规定,也无证据证实血站供血过程中具有过错。因此,对于奇弘家人要求血站承担责任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判赔五万精神抚慰金全疆最高

针对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这起医疗事故致使张俊山而立之年丧失妻子、女儿文文出生即失去母亲,奇弘年迈的母亲痛失了女儿,给奇弘的亲属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法院根据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过错程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其负担能力,酌定精神抚慰金为5万元。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奇弘家人赔礼道歉;医院赔偿奇弘的丈夫、女儿、母亲三人(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尸检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43447.81元。驳回奇弘家人要求血站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精神抚慰金判赔五万

是全新疆最高的

对此,张俊山一方的代理律师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丁大勇表示:一审法院对本案奇弘的死亡原因逐一分析医院的责任在哪里,为什么这样判,阐述得特别细。判决是令人信服的。判决书共25页,到目前为止很少能见到这么长的判决书。该案通过媒体报道,在全国影响比较大,精神抚慰,法院判赔5万元,是新疆各地区的案例中,精神抚慰金判赔最高的。

这件事之后,现在事发医院已经把所有住院需验血的病人都要进行rh血型检查,通过这个血的教训,如果能促使医院更加规范自己的诊疗行为,加强医务人员的责任心,对于挽救更多人的生命,也许是一个进步。

面对法院判决,作为死者丈夫的张俊山是如何看待的?7月29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已离开石河子,目前定居在库尔勒的张俊山。

在与张俊山通话的近半个小时里,他的说话语速缓慢。

从事发到法院判决结果下来,已过去了九个月,从律师那里得知结果的那一刻,我终于舒了一口气,我感觉判决还是公正的。

看次到判决书,我揪着的心就会舒缓下来,这毕竟是对去世的妻子、现在的丈母娘以及我们的家人是一个交代。但是看到判决书,心里也很难受,我们不是为了这些钱,我们宁可要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

25页的判决书,那些密密麻麻的黑色文字,让我重新回忆,我的心情是沉重的,对于这次非打不可的官司来说,我的目的首先让医院认识错误,以后不要再发生这样的事情,不要再给其他普通市民人带来痛苦;其次是对犯错误的单位以惩罚,告慰去世的妻子的灵魂,让其安息。

7月份,女儿文文刚从我广州的姐姐那回来了,现在她和我、我的父母一起生活在库尔勒,女儿和同龄的孩子相比就是有些瘦,体重轻一些,个头也小一些,我想这是吃奶粉的孩子与母乳喂养的孩子体质上的差距吧。

好在女儿的智力、协调性很好,她是一个可爱、爱笑的孩子,见到陌生人也不哭,反而是陌生人看上一两秒钟就露出一张笑脸,非常的阳光。有时候,女儿还会不自觉、无意识地从嘴里蹦出一两个字,我想再过几个月,她就会开口说话了。

“暂时保留对血站的上诉权利”

在接到这个消息后,我首先告诉了家人,打电话给丈母娘说了,70岁的她态度平静的让我吃惊,她说“哦,好,行了,知道了。”

丈母娘自从妻子去世后,她想女儿不停地哭,现在哭的眼睛已经视物不清了,我们准备8月份到乌鲁木齐空军医院做手术。

妻子的三姐得知这个消息后感叹,法院的判决还是公正的。

因为我的父母在库尔勒,他们只有我一个儿子,今年我已从石河子回经库尔勒工作,我也想离开石河子市那个让我伤心、让我痛苦的地方,换一个环境重新的生活,重新开始。刚好和父母生活在一起,也可以好好照顾他们。

其实,我是在逃避的,与其说是我照顾父母,不如说是父母在照顾我,因为出事后,我的情绪一直很低落。

对医院的判决,我是可以接受的,对于血站这方面,暂时保持上诉的权利,我要与律师再沟通一下。

一审时间表

张俊山的妻子奇弘是rh阴性o型血,俗称“熊猫血”。

2010年10月14日21点23分在石河子某医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因术中大出血,等血13个小时后,终因多器官衰竭,于10月16日6点40分,撒手而去。

2010年11月,张俊山一纸诉状将医院和血站起诉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2010年12月2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曾就奇弘死亡一案展开举证、辩论。

2011年3月29日第二次开庭,原告方又追加了两个人,由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张俊山一人,这次增加了死者5个月的女儿和69岁的母亲。

2011年6月15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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